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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执纪审查是证明性认识活动的思考(上)

时间:2018-03-14 15:4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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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举报反映的问题或违纪行为”。调查和证明是“查明”的应有之义。可以说,调查是手段,证明是目的。从程序上而言,一个案件要经过问题线索受理、分类排查、立案审查、案件审理、逐级报批、常委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这些程序,也是一个证明性的认识活动过程。

证明性的认识活动过程是说服自己和说服他人的过程

执纪人员查明了违纪事实,收集了证据,提出了处理建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案子破了。但到这里总体上只完成了工作量的一半。审查工作结束,只是纪检监察室和办案人员的认识和判定,这种调查结束的结论要被接受,就必须得到审理部门、常委会以及相应的党的部门认可,使其相信所查明的内容及其证明工作。这就说明,执纪审查活动实际上是一种证明给他人看(审查)的活动过程。

首先是证明给自己看。实际上,获取证据是通过调查分析获取证据、明确事实,是先证明给办案人员自己看,把自己说服。其次是证明给别人看。证明说服工作是执纪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也要证明给别人看。

在执纪审查实践中,获取证据与证明说服很容易为执纪人员混淆。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是让自己明白,而“证明说服”则不仅是让自己明白,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证明,让别人明白。实践证明,让执纪人员自己明白并不难,难的是让没有参与审查工作的人明白。这说明,既要抓好取证工作,又要强调证明说服工作。

从实践来看,有些执纪审查最后没有获得执纪审理部门和纪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的认可,原因就在于证明性的认识过程出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认定事实时,案情叙述过于简单抽象,客观真实性不强;二是在认定证据时,引用列举过于笼统概括,论证针对性不足,或者是证据不足,需要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在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时,理由阐述比较肤浅,援引条规生硬,缺少必要的逻辑推理。

证明性的认识活动过程是提高案件质量的过程

增强执纪审查的证明性,就要加强对案件事实和案件证据的阐述分析,加强对违纪构成和违纪性质的推理论述,加强对违纪责任和条规适用的说理认定。

一要注意说理系统透彻与精炼准确的统一。确保案件质量是执纪审查工作的核心目标,增强执纪审查的证明性,无疑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但同时会增加工作成本,尤其是人力和时间成本。因此,在增强证明性时,要注意提高效率,把握好说理的特性,明确说理的要求,掌握说理的方法,抓住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用全面准确的文字把案件事实情节和定性处理意见表述清楚。

二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搞“一刀切”。对于案情简单、性质轻微、行为人认错服处的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证明性的说明可以简明扼要,不必片面追求说理性。对于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突出说理性。对于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围绕主要事实、主要情节和矛盾,用证据推定事实,靠事实确定责任,依条规认定性质,提出有说服力的处理意见;对于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已作出生效处罚等并经核实的案件,在认定事实情节和性质时,证明性的陈述可直接引用,也可依其概括。

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进行认真辨析和有效说理。首先,事实叙述力求客观。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必须叙述清楚。对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全面反映;对审查认为不能认定(或不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应当叙述并阐明理由;对与检察机关认定不一致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事实部分,也应当作出说明。同时要完整反映案件的办理程序。其次,证据论证力求充分。对证据进行系统列举,将每份证据的来源所证明的事实做出准确概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对有争议的内容要重点列举证据,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阐明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违纪事实见面情况应予以表明,及时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最后,认定结论力求恰当。在总结归纳案件事实时要把握“七何”(何人、何时、何地、何情节、何原因,如果是责任追究案件,再加上何结果、何责任)。要结合证据情况,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侵害客体、造成后果进行分析,清楚地论证构成违纪的因果关系。要阐明适用条规的内容,将已经认定的违纪事实与相关条规进行对比,分析两者的对应性,判断行为人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大小。要综合分析有关量纪情节,提出处理意见。要对涉案款物涉案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依据。(潘玉良 作者单位:云南省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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