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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三个一体化”助力执纪审理

时间:2018-02-28 10: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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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在从严推进执纪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执纪审查质量提升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如执纪审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够到位、证据形式不够规范,执纪审理阶段事实认定不够清楚、论证说理不够充分等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施行,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不仅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制度遵循,还回应了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对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约束、推进新形势下执纪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执纪审理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要求,进一步推进实现权力责任、协调联动和教育惩处“三个一体化”,助力执纪审理工作依规依纪、扎实有序开展。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实现权力责任一体化,增强执纪审理工作的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执纪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牢牢把握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工作“一盘棋”理念,促使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切实扛起各自责任。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充分发挥执纪审理的审核监督和把关制约职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尺子,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全面梳理执纪监督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对重点工作事项进行跟踪监督,适时组织案件质量检查“回头看”工作;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不断探索执纪审查、执纪监督和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促进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实现协调联动一体化,增强执纪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要厘清职能定位,严格对照上级纪委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一步加大程序审查力度,做到既实体清楚准确,又程序完备合规。对需要补充证据的,退回审查部门补证;要求初核报告、审查报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等文书须用纪言纪语表述;必要时,经报批同意后,可提前介入审理,对证据材料、定性依据和适用条例等进行提前审核。要注重发挥合力,必须树立在查审分离的前提下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观念,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协调沟通,对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建议;在加强监督制约的同时,不仅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沟通协调,还要把执纪审理工作与加强制度建设和推进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执纪审理的作用。要实现统筹调配,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做好有效衔接,促进职能互补;针对案多人少现状,进一步强化乡镇案件协助审理、派驻纪检组案件联合审理和纪检机关自办案件直接审理的工作法,统筹推进案件审理质效双升。

实现教育惩处一体化,以执纪审理工作促进标本兼治。要保持警示震慑常态化。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定性处理,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发挥执纪审理工作的治本功能;探索开展党纪处分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惩戒威慑力和严肃性。要坚持监督指导常态化,按照上述“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规推进执纪审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强化案件质量意识,要求审实体务求有理有据,审程序务求公正规范,审款物务求合规合情;强化执纪情况监督,着重审核案件证据收集、定性处理、手续履行、办案程序等是否依纪依规,切实纠正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纪律处分宣布、落实和涉案款物追缴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执纪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复议复查工作社会效果,综合运用讲解、劝解、调解、和解等方式妥善处理,努力做到平息争议、案结事了。(作者吕志单位:江苏省高邮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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