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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实践好“四种形态”,差距在哪里?——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观察与分析

时间:2018-01-03 09:5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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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017年笔者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就基层纪委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学员一致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路径,真正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关于“全面”和“从严”的要求,对更好地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挥了重大作用。与此同时,学员也表示,基层党组织在执纪能力、执纪水平等方面与“四种形态”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开展。学员反映,基层党组织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相对薄弱。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基层党委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不能主动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有的单位主体责任不清、分工不明,对干部的日常监督时紧时松、时严时宽。二是好人主义盛行。有的单位领导干部竟然把“自己担任领导后从来没有处理过干部”作为自己的政绩。有的单位同志间抹不开面子,领导怕得罪人,不敢开展批评。三是担心跑风漏气。有的基层党组织担心咬耳扯袖后,会跑风漏气、打草惊蛇,把握不好咬耳扯袖和初步核实的处置界线。四是重讲轻做。有的党组织对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纪律要求,强调的多、部署的少,更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

履职方法单一,不会开展。学员反映,一些基层党组织履职能力弱,不会使用第一种形态或履职手段单一。一是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有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后,事后缺乏跟踪督查,谈话流于形式;有的没有结合问题性质、问题内容进行深入研判和线索处置,对隐藏其中的严重违纪问题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一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流失。二是做表面文章。有的单位只是通过会议、座谈等形式,进行宏观提醒,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开展“一对一、点对点、实打实”的谈话,“不痛不痒”,没有起到震慑、警醒效果。三是通报问题“遮遮掩掩”。一些单位对党员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时,缺少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等内容,让人“雾里看花”,更易被人妄自揣度。四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违纪党员问题比较严重,本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但有的单位以批评教育代替纪律处分,群众反映强烈。

制度建设缺位,规范性弱。学员反映,一些基层党组织没有建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的配套制度,工作随意性大。一是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开展批评教育没有固定严肃的规范程序,有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不留痕迹、不作记录,无据可查。二是沟通协调机制缺失。一些地方纪委与组织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纪委开展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处理结果不向组织部门通报,而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中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有时也不向纪委通报,没有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结果运用不规范。基层纪委对第一种形态运用结果不同,有的批评教育后进入组织部档案,有的进入廉政档案,有的一谈了之,缺乏统一规范要求。

运用第二、三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使用组织处理手段不规范。学员反映,一些基层党组织不敢、不会使用组织处理措施,有的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一是政策把握能力不足。一些基层党组织对组织处理具体包括哪些方式,每种方式使用的具体情形、具体尺度等问题把握不准。对党纪处分运用得多,而降职、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手段运用得少。二是程序性规定不完善。比如,纪委和组织部门在组织处理中的各自权限是什么,组织处理由谁提出,一些地方没有具体规定。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单位对违纪党员进行岗位调整,新任岗位甚至比原岗位更好,群众反映强烈。

适用纪律处分畸轻畸重。学员反映,一些基层党组织在适用党纪处分过程中存在问题。一是小错重处,把纪律处分当成包治百病的“神药”,对党员轻微违纪问题一律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有的为了追求立案数量,将不应立案的予以立案,削弱纪律处分的权威性。二是大错轻处。有的地方以诫勉谈话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三是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时能力不够。有的单位对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纪法衔接条款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待提高。

运用第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个别党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后没有及时给予党纪处分。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日常管理松散,个别没有担任公职的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所在党组织没有及时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刑案件的跟踪协调机制尚待完善。执纪实践中,纪委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后,审理室都会跟踪协调。但对在异地审判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纪委往往难以及时了解情况,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能及时反馈到纪委,易造成党纪处分滞后。

对策建议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认识,落实好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配套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实效。加强对执纪审查过程监督,构建以案管部门为主导的执纪监督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对下级纪委运用“四种形态”的检查力度,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完善执纪审理程序,探索推行纪委内部“控辩审理制度”,出台规范性的执纪审理文书制度。建议其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顺畅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推动纪检监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执法能力。

(作者王希鹏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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