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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纪委常委涉嫌违纪案件立案和审批程序研究  

时间:2017-11-29 15:4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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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纪委常委如涉嫌违纪,应由哪一级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如何履行报批程序。为便于研究,本文以省纪委常委(指不担任书记、副书记的常委)为例进行研讨。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规则》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规则》的规定,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问题,应由省纪委立案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的,由省纪委执纪审查部门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均有一定难度,仍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由上一级纪委立案审查。

关于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应由哪一级纪委立案审查的问题。《规则》第六条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由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据此,不担任省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其他省纪委常委不在上述范围内,不属于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的范围。因此这类人员只能归入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同级纪委委员违纪问题,由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这里的同级纪委委员,包括不担任书记、副书记的省纪委常委。

同时,《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纪委常委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由此进一步说明,省纪委常委的线索处置等,由省纪委具体办理。此外,在《规则》发布之前,中央纪委有关部门已于2015年下发通知,明确由省纪委对其常委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应如何履行报批程序的问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给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省纪委常委的违纪问题,由中央纪委立案审查。根据当时的规定,对《通知》中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这类案件由中央纪委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和予以批准,属于决定权和批准权合一的情况;而不是指由省纪委立案审查后上报中央纪委批准。但在《规则》第六条作出修订后,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案件由省纪委进行立案审查,在审查结束后,应当按《通知》规定报中央纪委批准。(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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