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阳市纪委印发了《涉刑案件“先处后移”工作实施办法》,突出体现挺纪在前、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确保执纪综合效果。
涉刑案件“先处理后移送”是实现“纪法衔接”的重要环节,也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突出程序意识、强化案件质量、注重沟通协作等措施,审慎、稳妥、高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达到“又好又快、强化治本”的执纪综合效果。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中,发现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纪律处分。同时,明确4种特殊情况下,经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在移送后到司法一审判决前作出纪律处分,并按规定向市纪委报送备案。
《办法》要求实行“先处后移”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制,建立专项检查制度等,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先处后移”工作规范开展。(阜阳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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