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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纪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时间:2017-10-23 06:30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公众号     分类:要闻播报     编辑: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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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近日,安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印发《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

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奖惩村居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同步组织实施审计,分别认定责任。

暂行办法要求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筹调配乡镇(街道)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由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确保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

暂行办法要求

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有关重大事项的调查和研究处理等工作,或根据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由县(市、区)审计机关直接开展审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审计及督促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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