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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四种形态”

时间:2017-10-05 19:4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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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强调,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等的结合上进行思考,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上进行思考,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行思考,得出正确结论。总书记重要讲话给我们以深刻启示。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结合两年来的实践,进一步认识到“四种形态”从提出、划分到运用无不体现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哲理,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监督执纪内涵的新拓展、新概括,既是对管党治党形势任务的准确把握,又为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对了路子、开对了方子。

 “四种形态”的提出,反映了对管党治党认识的深化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提出,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标本兼治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四种形态”正式写入党内法规,充分彰显了我们党的理论和制度自信,必将在党的历史上留下浓重一笔。

“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我们党历来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政策、推动工作,系统、具体、历史地分析中国社会运动及其发展规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不断把握规律、积极运用规律。形势决定任务,也决定着工作的方针和方法。面对管党治党、重构政治生态的艰巨任务,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腐败存量和增量并存的突出问题,必然要求我们党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针和方法。“四种形态”坚持问题导向,历史地、辩证地看待矛盾和问题,正确认识和化解矛盾,解决了如何全面、怎么从严的问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

“四种形态”是对党章的回归,坚持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心。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从日常抓起,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的约束中,让有问题的干部知错就改,没有问题的受到教育和警示。这是对党章“原教旨”的回归,坚持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提升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站位。

“四种形态”展现了我们党管党治党高超的政治智慧。“四种形态”坚持全面、系统、普遍联系的观点,描画出违纪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既减存量又遏增量,对“少数、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教育管理监督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长远,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深层指向的是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职务调整或执纪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四种形态”的划分,体现了对违纪到违法演变规律的科学把握

遵循了量变到质变的规律。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就转变的,而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科学划分“四种形态”、因症施策,就是要通过红脸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防线;通过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防线。总的来讲,就是阻断量变、防止质变,避免“好同志”成为“阶下囚”。

“四种形态”本身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四种形态”从实际出发,直面矛盾,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环环相扣,总结提炼腐败问题发生演变的规律,给清理已发、遏制新发违纪行为以路径指引,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蕴含了唯物辩证法的深刻内涵。

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科学方法论。“四种形态”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创新了监督执纪方式,提供了具体抓手。以第三、第四种形态的雷霆手段,强化“不敢腐”;以第一、第二种形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党纪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让党员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更是治本,为减存量、遏增量和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夯实了基础。

运用“四种形态”,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当好党内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思想上高度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强调讲政治、顾大局,强调监督执纪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失去对全局的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立足于维护党内政治生态的健康,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首先要把所在地区、部门的政治生态搞清楚,这样才能判断哪些具体情形适用哪一种形态。既要通过“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解决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管住全体党员这个最大多数,实现真正的全面从严,养护好“森林”,推动党内政治生态气象更新。

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落实好“两个责任”。任何工作都要既讲两点论,又讲重点论。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运用好“四种形态”,需要各级党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同时,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持续深化“三转”,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运用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重大考验,关键看敢不敢担当、会不会担当。

发挥思想教育功能,将“惩”与“治”结合起来。“四种形态”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运用好“四种形态”,也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能顾此失彼、割裂看待,更不能对立起来。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第一种形态最难,但实践好了、做到位了,犯错误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对犯错误的同志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立足于教育挽救。纪律审查的过程首先是思想改造的过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到组织的良苦用心,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本人的态度是“四种形态”具体适用的重要参考,只有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才能依规依纪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反过来,对那些口头上认错、但没有实际行动的人,必须严惩。

突出执纪审查的重点,抓住主要矛盾。从整体上讲,要把握好重点对象,重点审查三类人。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这类人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这类人败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的执政基础;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这类人如果“带病提拔”了,在用人导向上会产生恶劣影响。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必须及时严肃处理。从具体个案讲,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式,不能泛化绝对化。即使是同样的行为、同样的违纪数额,在不同的政治生态下,也要抓住主要矛盾,体现出政策和策略的把握,体现出执纪者的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追求法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总之,要通过运用“四种形态”,推动党内政治生活真正严肃起来,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作用,破解自我监督的难题,促进党内政治生态进一步好转,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不断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央纪委法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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