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下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程效先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程效先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效先先后利用担任亳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项目征迁、项目开发补偿、企业参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11万元、澳元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效先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程效先以出书为由拉赞助索取的50万元系索贿,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程效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程效先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通讯员 胡久青 记者 陈多润)
程效先案件历程——
2016年4月15日,安徽省纪委宣布,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效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6月2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程效先(副厅级)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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