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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巡察工作应正确把握四个关系  

时间:2017-08-01 11: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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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巡察是完善巡视格局的需要,是督促基层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利器,必须坚持深化政治巡察,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巡察震慑作用。市、县换届后,基层巡察积极探索推进,实践中应正确把握四个关系。

把握讲政治与讲业务的关系。巡察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巡察,是针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展的全面“政治体检”,就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保障。绝不能将巡察与检查督办、监督执纪问责混为一谈,不能等同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但政治和业务紧密相连,政治要求要通过业务工作得以体现,业务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离开了具体的业务内容,政治要求难以实现。这就要求党委巡察要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透过业务问题分析政治上的差距,透过具体业务现象,把发现的问题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联系起来,找到政治意识上的差距。要看到,巡察和业务检查,同属上位监督。与巡察相比,检查存在着覆盖面不宽、刚性不够、手段有限等不足。一些问题在违法违规的表象下面,往往隐藏着腐败行为,仅靠检查难以深入触及。而巡察则具有政治性、宏观性、权威性的优势。把握政治与业务关系,就要突破业务督导的局限,彰显巡察的政治作用。

把握履行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厘清巡察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能更好找准巡察定位,提高站位,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利器作用。巡察监督是党委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是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重要途径。巡察作为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的抓手,党委就是巡察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党委对巡察工作进行全局性、根本性把握。纪委具有辅助性、保障性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巡察实践中,要切实发挥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中的“纵向全链接”,推动各个环节的任务、目标、程序和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党委“五人小组”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党委书记要提出明确要求和处置意见。纪委要发挥协调协作作用,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有关单位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认真抓好成果运用。

把握巡察监督与执纪监督的关系。处理好巡察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的关系,要澄清把巡察工作当成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本职工作任务的误区,必须明确巡察是政治巡察,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区分开来,或者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党委巡察主要是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利剑高悬、发挥震慑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则是根据巡察结果,对发现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依据党纪条规进行调查处理。巡察为执纪审查提供线索,从各个方面为执纪审查提供重要情况和问题,是纪检监察工作不可或缺的信息源。执纪是巡察发现问题的解决途径之一,巡察发现问题,要通过执纪才能发挥震慑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着力消除认识误区,全力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党委不能把巡察全当作纪委的事,把巡察整改责任全推给纪委。

把握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的关系。常规巡察是基础,是落实“巡察体现从严治党的全面性、全覆盖”要求,管全党、治全党的重要方式,是面向党的基层组织,将巡察监督加快覆盖到党的建设各领域、各层级、各方面的有效手段。专项巡察是对常规巡察的深入和补充,是对常规巡察的“精准化”和“点穴”。常规与专项有机结合,二者既可以有效对接,又可以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拓展监督成果,既有利于推进职能部门作用的发挥,又有利于增强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快捷性,更好实现巡察时与效的统一。由此,要在做好常规巡察的基础上,创新开展专项巡察,着力形成工作合力。

(杨志 作者系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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