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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评论】让巡视利剑愈显锋芒 ——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透视

时间:2017-07-15 08:5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权威评论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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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是国之利器,党之利器;既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

日前,中共中央公开发布《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条例》全文。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改《条例》,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政治品格,彰显了“实践探索在前、提炼归纳在后”的时代精神。

对照2015年8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本次修改对其42条中的6条进行了“增、补、调”,即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让巡视这把利剑愈显锋芒。

明确政治巡视定位,突出政治巡视要求

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将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第三条规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明确了政治巡视的重点和目标。

政治巡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到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聚焦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震慑遏制作用,再到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巡视定位越来越精准,任务越来越具体,利剑作用越来越彰显。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中央第八轮巡视情况汇报时,明确了政治巡视定位的要求。此前,中央第八轮巡视首次明确提出“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并以此为基础,顺利完成了对中央金融单位的集中巡视,有力推动了被巡视单位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深化政治巡视,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

同时,《条例》还对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要求巡视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巡视工作越深入,越是考校巡视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责任担当。”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巡视干部只有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明确一届任期全覆盖,完善巡视工作格局

前不久,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完成反馈,十八届党中央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其中,第四轮巡视实现对地方全覆盖,第七轮巡视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全覆盖,第八轮巡视实现对中管金融单位全覆盖,第十一轮巡视实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全覆盖,第十二轮巡视实现对中管高校全覆盖。

巡视全覆盖是党中央向全党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政治承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层面对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作出规定。

《条例》认真总结巡视全覆盖的实践经验,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全覆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60%以上的问题线索来自巡视,充分体现了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现巡视全覆盖的必要性。

除了明确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的目标外,《条例》还在第二条第二款对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并在第五条第三款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治国理政的机枢要地,是出政策、把全局、调方向等重要职责的承担者,但从巡视的情况看,这些部门管党治党的形势同样严峻复杂。”(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是适应形势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既是破解中央和国家机关“灯下黑”问题的有力举措,亦是对巡视工作格局的丰富发展。截至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发现一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

为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条例》在系统总结巡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并在该条第四款要求“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巡察是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市县巡察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打通党内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深化巡视监督内容,突出巡视监督政治作用

除了明确政治巡视要求、规定巡视全覆盖和完善巡视工作格局外,《条例》还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深化,更加突出巡视监督的政治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开启了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新时代。

《条例》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利剑的“靶向”。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央巡视发现的所有问题,归其根源就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高波认为,《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是对政治巡视定位的再强调,抓住了执政党建设的根本。

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还在第十五条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新的梳理和归纳,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

比如,原《条例》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条例》将其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共开展12轮巡视,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了巡视。坚持问题导向,《条例》围绕巡视监督内容,分别在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任人唯亲、跑官要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等内容。

“这些问题都是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巡视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必须不断与时俱进,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纪律审查的前哨,发挥好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作用,让巡视利剑愈发锋利。(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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