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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把握规则内涵 引领工作实践  

时间:2017-07-12 09:4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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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工作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编者

坚持“两个为主”

《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监督执纪是政治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工作规则》强调,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反管理”,把事儿办得差不多了,甚至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再往上一端。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体现有“领”有“导”。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上述两项制度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以及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抓住“三个重点”

《工作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和环节作出明确、细致规定,又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线索管理、案件审理等工作进一步细化,划定部门职责范围。具体落实中需要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规范工作流程,遵守规定要求。《工作规则》除总则和第二章“领导体制”外,大部分讲的是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及其要求,要熟知整个工作流程,严格遵守整个流程中的规定和要求。

创新组织制度,分权限权束权。《工作规则》第五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该条还明确:市级以上纪委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将日常执纪监督的职能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负责。纵观《工作规则》全文,既是规范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又是围绕如何有效制约“监督执纪权力”进行制度设计,即围绕“限权、分权、束权”的制度设计对监督执纪权力进行制约,切实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

盯住人看住事,着力防控风险。按照《工作规则》要求,纪检机关要时刻盯住人,找准风险点,认真落实“一案双查”、干部准入制度、纪检干部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保密制度、借调人员管理制度、脱密期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多项规定。《工作规则》第八章为监督管理专章,与原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比,这一章除回避制度外,其余各项制度规定都是新增的。《工作规则》有些制度还借鉴了司法机关的做法,比如打听案情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等,但纪律要求明显更严、范围更广。

用好“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中的每一种形态对应的违纪情形不同,处置方式也有所区别,纪检机关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探索每一种形态的实现方式。

守住守好“常态”防线。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工作规则》明确对谈话函询中运用谈话方式的,制定详细方案和提纲,明确谈话主体、内容、程序、地点、时间及笔录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防止谈话简单化、随意化。对运用函询方式的,在具体操作中,应将函件连同《反映问题摘要》《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发给被函询对象,由被函询对象写出说明材料,并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背书,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纪检机关。对运用电话询问方式的,纪检机关要原汁原味记录通话内容并形成书面材料发给被询问对象,让其签字确认后传回纪检机关。对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的,由纪检机关指定主题,讲清组织意图并派员指导,被反映人要认真进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对其严肃批评。实践第一种形态还在于“后半篇”文章,对运用谈话、函询、电话询问、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反馈情况深入分析,对当事人讲明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应及时了结;对当事人承认所反映问题的,提出相对应的处置意见。一段时间后,对已经作出了结处理的问题线索,按一定比例抽查核实,凡是发现欺骗组织、隐瞒违纪事实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准确把握“大多数”和“少数”。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的实现方式概括起来,就是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者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合并使用,应统筹运用纪律、组织和法律手段,提升综合效果。严格运用“六项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纪律手段与组织手段并用,对给予党纪轻处分的,视情况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给予重处分的,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必要的可以作出“断崖式”处理,起到严惩少数、警示大多数的作用,切实增强实践“四种形态”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坚决惩治“极少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当作轻微违纪行为处理。要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严厉惩治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同时,要认真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健全完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机制,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加思来提·麻合苏提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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