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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如何做好自办涉刑案件执纪审理工作

时间:2017-07-05 08:5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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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为实现纪法衔接提供了制度遵循。实践中,各级纪检机关要精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好“纪在法前”、涉刑案件“先处后移”的相关要求,充分体现执纪审查的严肃性。

节点把握是落实纪在法前要求的关键。在对于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先处后移”的工作过程中,纪检机关要综合考虑案件定性量纪的准确性、与司法机关认定一致性、审理环节衔接通畅性、纪在法前原则性和社会影响性,在执纪审查每个环节都要做到提前预想、提前协调、提前安排。对于涉刑案件的执纪审理工作,有两个时间节点需要把握,一是审理审结的时间不能晚于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之时,这是体现纪在法前的硬性指标;二是纪检监察室移送审理时间不能晚于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时,这是体现纪在法前原则性与司法机关认定一致性的关键所在。

配合默契是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的基础。执纪审理工作涉及的环节、部门非常多,进入每个环节之前,都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讨具体操作方法,争取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这就需要审理人员在与相关部门点对点、面对面业务交流基础上,加强在申报议题时的工作沟通,对相关程序、时间节点、文书模板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尽量避免发生错漏,减少不必要的耗时,使环节间的衔接更加紧凑,确保审理进度按照预定目标稳步推进。

密切协同是贯彻纪严于法要求的保证。自办涉刑案件既涉违纪又涉违法,既有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又有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能否统筹好违纪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纪严于法要求的贯彻落实。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行为性质及涉案款物的认定要谨慎稳妥,一定要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协同。这就要求纪检机关一方面要了解掌握司法机关对行为性质及涉案款物的认定结论;另一方面要将司法机关不予认定为违法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真对照党纪条规加以分析判断,防止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脱节进而出现漏定现象。

规范文书是体现看齐意识的重要方面。审理文书是体现执纪审查质量最直接的反映,审理文书中的处分决定是能够直接对外公布的唯一文书,能产生很强的导向作用。因此,纪检机关必须严格规范,坚持用纪言纪语和中央关于执纪审查的最新表述来书写审理文书,统一和规范文书格式、内容和相关表述,自觉在所做工作、所用语言、所写文书上向党中央的最新精神、最新规定、最新要求看齐。审理文书中的主要违纪事实部分,要将违反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八类违纪行为进行逐一分开表述,做到条理清晰、归类具体,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工作原则。

加强研究是防范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执纪审理工作既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又要对程序手续进行核实,还要依据党纪法规进行准确定性量纪,其中涉及法规、政策和各种知识点非常多,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瑕疵,进而带来审查对象申诉的风险。因此,执纪审理工作要对每个环节的开展、每件事实证据的审核、每条党纪条款的引用、每份文书的起草等都进行细致分析,遇有讨论研究不透彻、把握拿捏不准确的地方,及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沟通,尽最大努力采纳和运用最合理的方案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吕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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