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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工作规则》解读之十二 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实招

时间:2017-06-06 14:2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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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工作规则》针对监督执纪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突出“人”这个关键因素,不仅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立案审查、审理等各个环节嵌入式地明确严格审批权限、全程留痕等监督措施,而且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监督制约,以此管住大多数,惩治极少数。让我们一起看看《工作规则》列出了哪些加强自我监督、盯住监督执纪权、管好自己人的实招。

在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巡视组、专案组临时党支部建设,以党的建设带动各项工作。《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提出,“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把临时党支部建在审查组上,既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审查组攻坚克难能力、以党建促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通过发挥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可以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政治领导、纪律监督和教育管理,确保执纪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通过组织生活、谈心谈话等,可以让审查组成员“找到组织”、凝心聚力,有效预防苗头性问题,及时消除负面影响,铲除“思想病灶”,防止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

 【实践掠影】

“大家抛家舍业,四处奔波,工作不分昼夜,很辛苦。但是我们工作性质特殊啊,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突然有新的任务,大家一定要有纪律观念,外出要请示报告。”说话的人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副书记许有昌,但此时他却是以“3·5”审查组临时党支部书记的身份跟党员同志谈话。今年3月,经佳木斯市纪委机关批准,第一纪检监察室在组织审查一件问题线索时,正式成立了“3·5”审查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通过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设立纪律督察小组等形式,增强了审查组成员的大局观念、纪律意识,并摸索出“审查统一指挥、信息统一管理、力量统一调配、装备统一保障”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临时党支部,作用不临时。

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披露了这样一个细节:在广东省茂名市纪委立案查处化州市纪委原书记陈重光时,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曾打电话给茂名市纪委书记肖叶,让其“不要把事情搞大”。类似这样的不是个例。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有的则用权力小杠杆撬动大利益,甘愿被别有用心之人“围猎”,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如何扎牢制度篱笆,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工作规则》在第四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把执纪审查可能失密泄密的风险降到最低,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如同茂名市纪委书记肖叶的做法,他顶住压力,把钟世坚干涉办案的问题直接向省纪委书记作了报告,促成了案件一查到底。

 【实践掠影】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纪委出台《泰州市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对纪检监察干部插手干预、打探案情等10种具体情形予以登记备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关情形包括:非履职需要打听过问监督执纪工作情况的;违规探询、说情打招呼的;未经批准接触当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未经批准向当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的;未经批准对当事人给予特殊关照的;未经批准要求提供有关监督执纪工作的文字、图片、音像、数据等材料的;对监督执纪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恐吓的;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的;以听汇报、作批示等形式越权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明示、暗示压件不办、压案不查的等。

加强借调人员管理

面对繁重任务与人手紧张的矛盾,纪检机关从其他单位或下级纪检机关借调人员参与执纪审查工作的现象较为常见。然而,一旦监督管理不到位,就可能出现随意借调、连续借调、借而不管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人员长期借调形成“熟人团”后,更给执纪审查工作带来巨大风险。据媒体报道,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官陈杰多次借调省纪委参与专案工作,伙同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原副主任潘峰大肆收受贿赂,造成恶劣影响。《工作规则》除了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借调人员“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在第四十七条规定选用借调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外,更是在第四十八条对借调人员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强调“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落实这些规定,将有效防范借调人员以案谋私等行为,防止形成固定的办案圈子,斩断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关系。

 【实践掠影】

“明确借调人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手续,完善保障措施,强化各部门监管责任和安全保密等纪律要求。”近日,湖北省纪委针对过去借调人员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出台文件规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明确了谁来借、怎么借、怎么管以及鉴定材料出具归档等关键问题,有效解决各种非组织借调行为,维护借调人员管理工作纪律。

强化脱密期管理

相对于一般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干部有更加严格的保密要求,必须把保密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和不可撼动的底线。《工作规则》除了在第四十九条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作出规定外,第五十条还专门规范了脱密期管理制度,成为一大亮点。一方面,《工作规则》规定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另一方面实行脱密期从业限制,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加强脱密期管理,防范监督执纪的核心机密因为人员流动而流失,让保密责任与离岗离职的纪检干部如影随形,这是纪检机关抓早抓小、践行“四种形态”的创新举措,是履行好主体责任、管好自己人的具体体现。

 【实践掠影】

“我承诺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坚决保守纪检监察工作未公开工作内容的线索、案情……”近日,贵州省贵定县纪委27名离岗纪检干部集体向组织作出脱密期保密承诺,并逐一签订了《脱密期保密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脱密期限、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等。贵定县纪委还组织召开离岗纪检干部座谈会,组织学习《保密法》《公务员法》中关于保密工作要求的相关内容。通过离岗打招呼、集体作承诺、签订保密承诺书等形式,离岗纪检干部受到再教育,正如县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局原局长桂德君所说:“不仅体现了组织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也让我时刻谨记自己曾是纪检人的责任和担当。”

 开展“一案双查”

责任追究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追究,监督管理便形同虚设。《工作规则》既防患于“未然”,也不放过“已然”,除了对如何防控风险作出规定,还在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对纪检干部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特别是在第五十四条引入“一案双查”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在廉洁自律上严格要求。

 【实践掠影】

2016年2月,在对四川省委原副书记、原省长魏宏立案审查的同时,中央纪委成立调查组,对魏宏和四川省资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佳案件开展了“一案双查”。经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3名领导干部从中帮助两人串供。此外,还查出四川省纪委调查李佳案的负责人李世成曾三次和李佳单独见面,同时省纪委存在违反程序和规定的问题。李世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川省纪委被责令以此为契机,对全省执纪工作展开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沈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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