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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工作规则》解读之三 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时间:2017-05-10 15:1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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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

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把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在监督执纪各环节架设探头

近期热播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曝光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和天津市纪委信访室原副主任刘忠的典型案件。这两名干部虽职级不高,却受到个别省部级干部的“青睐”,原因就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举报内容进行利益交换。案件暴露出,问题线索管理是一个重要风险点,对监督执纪权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如同架设了探头,便于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将问题线索管理权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工作规则》要求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要求纪检机关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严控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工作规则》提出,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格执纪审查程序,防止跑风漏气、说情抹案等现象。《工作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越说,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各个点位都有很细密的相应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监督就不是虚的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执纪审查权能够被公正履行。

建立相互协调、制衡的机制

“该查的我绕开,避重就轻我查一下,走人了。你说他能不感激你吗,但是这种感激你知我知,别人谁能知道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在狱中的反思,再次为纪检机关敲响了警钟——防止权力被滥用,就不能由某个人或一个部门说了算,需要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工作规则》积极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突出对执纪审查的制约。《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执纪审查工作中,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并定期核查。此外,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应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对纪检监察室审查的结论不能简单信任,而应认真审核、充分监督。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强化对审理权力的制衡。《工作规则》规定,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审理工作要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认为,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把权力做了一个切分,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制衡。不是由一个部门主宰一个案件,而是对整个过程进行处理,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想法或者不合规定的东西,防止权力滥用。

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工作规则》已向党内外公布,目的就是去除纪委监督执纪的“神秘化”,把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把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强调,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工作规则》还明确,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些条款,细化党委监督纪委工作的内容,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没有外部监督,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工作规则》提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作出复议复查决定,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等。这些规定,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时刻受到监督、不能被滥用。

《工作规则》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贯彻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和各环节,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充分体现管理监督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的要求,确保监督执纪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行使。

( 胡静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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