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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李玉平: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必须坚决防止四种错误认识

时间:2017-04-21 16:51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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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决防止“抓小放大论”。强调“抓早抓小”,绝不是只抓小问题,不抓大问题。强调“正歪树”,绝不是忽视“治病树”、“拔烂树”。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四种形态”强调的是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化、细化,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于一体,既严惩已然的腐败现象,又防止腐败现象滋生。

要坚决防止“纪委主责论”。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是纪委一家的工作,绝不能一说到“监督执纪”就认为都是纪委的工作,把任务都推给纪委。“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重点工作,加强党内监督,既有纪委的专责监督,还有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党员的民主监督,是一个“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党中央统一领导的,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片面强调和夸大纪委的监督责任或将监督责任都推向纪委是错误的。

要坚决防止“反腐放松论”。“四种形态”的提出不是放缓反腐节奏,而是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绝不是反腐败方向的转变、力度的减弱、尺度的放松,而是对党员干部要求更实、标准更高、监督更严。对存在的问题,既不能视而不见、轻描淡写,也不能吃干榨尽造成纪法不分;既不能故意拔高,也不能降格以求。“四种形态”强调,该红脸出汗的就要红脸出汗,该党纪处分的就要严肃处理,该移送的就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迁就,决不手软。

要坚决防止“责任变轻论”。实践“四种形态”,见早、抓小、重在日常比抓大要案更难,监督执纪要见人见事见细节,做到有动即知、闻风而动、动辄则咎,多积尺寸之功,经常防微杜渐,方能标本兼治,这就要求监督执纪更加细致、深入、全面。从面上讲,盯违纪比盯违法,对象更多。从时间上讲,抓苗头比抓现行,见事更早。纪检监察机关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能不能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执纪能力和智慧的考验。

——摘自滁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玉平在全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滁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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