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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 2008-11-18

宣城:旌德县实行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

            日前,旌德县出台《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逐步形成制度执行的刚性机制,充分发挥惩防体系的作用。
  
            该意见明确的问责范围是中央、省、市、县制定出台的各项反腐倡廉制度。问责对象包括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明确了应当进行问责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反腐倡廉制度、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六个方面的情况:(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反腐倡廉制度不研究部署、不带头执行的;(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不执行甚至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放纵不管,不批评教育、不制止纠正、不调查处理和隐瞒不报的,或因教育、管理、惩处不力,造成本部门、本单位违纪违法案件频发的;(3)对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未能落实的;(4)不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制度,造成严重影响的;(5) 重大案件处理结果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6)不能正确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其它情形。

            问责的主体为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监察局具体承办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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